第一条 凡我校专职教职工及产业公司正式员工,需提供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开具的《图书借阅证办理通知单》、一张纸质版小二寸/一寸证件照,到图书馆借还处免费办理“图书借阅证”。大一新生以班级为单位免费统一办理。
第二条 兼职教师不予办理“图书借阅证”,可办理“图书馆入馆证”,需提供所在教学单位审核通过的“兼职教师办理入馆证审批单”后方可办理,图书馆仅提供文献阅览服务。
第三条“图书借阅证”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否则扣留证件且暂停该证借阅权限30天。因转借产生的一切后果,由证件所有者承担责任。
第四条 如证件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借还处办理挂失手续,挂失后方可补办,未及时挂失后果自负。
第五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“图书借阅证”。凡证件上无照片、条形码不识别、姓名模糊不清等情况,该证即作废,需重新办理。
第六条 教职工离职,学生休学、退学、降级以及毕业离校时,必须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“图书借阅证”注销手续,图书馆方能在离职和学籍异动手续上签字。复学及降级完成后须按新的在籍信息重新办理“图书借阅证”。
第七条 各图书借阅室全部开架阅览,实行“统借统还”的借阅模式。报刊阅览室实行“藏阅一体”的管理模式,仅限室内阅览,不提供外借服务。
第八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和学生读者均可凭“图书借阅证”借阅文献资料。借阅册数无限制,教授、教职工借期30天;研究生、本科生、专升本及二学历、留学生、借期为20天。
第九条 每册图书只可续借一次,期限为续借当日算起15天。可凭“图书借阅证”登录图书馆主页的“我的个人图书馆”自行办理续借手续,也可到图书馆借还处办理。教职工因公出差、进修学习,可提前持证明到图书馆借还处办理延期手续。
第十条 如所需图书已借出,可以预约。该图书还回后,图书馆可为预约读者保留三天,过期预约失效。读者如三次预约均未到馆借阅,图书馆管理系统将暂停该读者一个学期的预约权限。
第十一条 读者有责任在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文献资料,如逾期未归还,暂停借阅权限,直至归还后方可重新借阅。如遇节假日、假期,还书时间将自动顺延,节假日以及假期前已经逾期的文献资料借期不顺延,按逾期处理。
第十二条 所借文献资料如遗失,以同版图书或经图书馆同意的新版图书抵赔。如无法赔偿同版图书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国内出版的图书,按实际定价的2倍赔偿;进口原版外文图书,按该书定价折合人民币的3倍赔偿;套书、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定价的2倍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它卷册;珍贵文献或复本量较少图书,按实际定价的3—10倍赔偿。
第十三条 所借文献资料如损毁,即撕页、开天窗、污损、批注书刊、水泡、丢失条码或书标、书名页和版权页破损等,如不影响其内容完整性,方可流通,根据情节轻重,每页罚款2-5元;如影响其内容完整性,不能继续流通,则按遗失赔偿处理。读者在借阅文献资料时,如发现已有损毁现象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加盖破损章,否则还书时出现以上问题则由借阅者本人负责。
第十四条 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馆藏文献资料带出馆外,遇检测仪报警,则视为盗窃。一经发现,除追回文献资料外,按实际定价3倍罚款,并填写《图书馆读者违纪处理单》,同时交其所在学院及主管部门处理,图书馆将暂停该读者本学期借阅权限。